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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又一国家级反腐“新规”开始执行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易药人

 

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告《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全文见文末),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四章四十九条。

 

 

去年10月,市监总局就《合规指引》征求意见,对比,正式文件与意见稿总体变化不大。

 

主要的变化是大家都关注的如何识别并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即文件的第三章: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风险识别与防范。

 

第三章关键词变化如下:

 

 

第三章主要变化:

  • 本指引中“医药代表”的定义由“参照《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变更为“参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药监局去年11月公开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在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定稿发布。

  • 第三章由征求意见稿的91个指引变成了90个。征求意见稿中“第二节接待商业贿赂风险第十六条医药企业在商务活动中开展业务接待,应当注意以下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六)禁止医药企业通过提供业务接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在正式稿中被删除。
  • 征求意见稿中“推广人员”全部替换成了“学术推广人员”。
  • 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直接改为禁止,2个“可以”改为了“应当”。

 

正式稿基本保持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除了国家版的《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各地也出台了防范医药商业贿赂相关规范:

 

  • 江西发布医药反贿赂合规指引,八大行为涉商业贿赂风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领城经营者防范商业贿赂指引

  • 福建:《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黑龙江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试行)》

  • 河北:六大行为属商业贿赂、药企应关注五大商业贿赂高风险场景!

  • 重庆:医药全领域八大行为属商业贿赂

  • 山西:发布反贿赂合规指引

  • 湖北发布医药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CSO被列入主体

  • 河南发布:药企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

  • 广东肇庆:药品医械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工作指引

  • 四川眉山:医药企业、医疗机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指引

 

附: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的公告

《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已经2024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月10日

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遏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支持和引导医药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和反商业贿赂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医药行业发展应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原则,坚持科研为本、创新引领,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维护广大患者利益。
医药企业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应坚持科学严谨、公开透明,不得干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的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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